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2011-03-08
本农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3月5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刘安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5名,代表股份122,510,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119,871,082股,占公司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94%;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该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同时也是A股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代表股份2,639,310股,占公司B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15%。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22,510,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71,08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639,31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22,510,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71,08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639,31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3、《关于公司母公司201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8.5亿元流动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年内授信额度内审批具体贷款事宜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22,510,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71,08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639,310 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4、《关于公司2011年计划向控股股东沙隆达集团公司及关联方采购原料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2,790,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51,040 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B 股2,639,3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沙隆达集团公司(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荆州沙隆达广告有限公司(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刘兴平(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三位股东共持有股份119,720,042 股,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5、《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122,510,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其中A 股119,871,082股,占出席会议A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B 股2,639,310股,占出席会议B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的股数 0 股。
弃权的股数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脱育红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