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2011-03-22
本农药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87 号文核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海正药业”)于 2011 年 3 月 1 日非公开发行 4103.8161万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天健验〔2011〕73号 《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65,749,998.08元,扣除发行费用 31,604,539.76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1,334,145,458.32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的制剂出口基地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と逋蹲收叩娜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011 年 3 月 21 日,本公司及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椒江支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 设置情况
募集资金存储
协议各方 开户银行及专户账号
和使用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椒
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椒江支 制剂出口基地
江支行
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1207011129200183009
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椒
银行台州分行椒江支行、安信证券股份 江支行
有限公司 1207011129200192784
募集资金存储
协议各方 开户银行及专户账号
和使用项目
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分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31010182600191622
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国家开发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银行浙江省分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101560023092200000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协议各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濮宋涛、刘静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