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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00251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1-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2) 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 
      (23)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4)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通报程序 
     第七条 重大事项通报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 发生第六条规定事项的第一时间内,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并抄送证券部; 
     (2) 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上报总经理阅签; 
     (3) 证券部须在第六条规定事项发生二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公告,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各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事项通报的职责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事项通报事务,汇集公司重大事项并报告董事会,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 承担重大事项的保密义务,当重大事项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向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1)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2)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事项通报、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的职责: 
     (1) 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及抄送董事会办公室,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 及时审核、阅签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公司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2) 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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