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普信(002215)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1-1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1年11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11月9日-2011年1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
月10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下午15:00 至2011年11月10日下午15:00。
(2)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1年10月24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2,013,8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877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1,885,3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84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8,4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63%?;嵋橛晒径鲁ぜ孀芫砺厍肯壬鞒帧9径?、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陕西标正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9,835,8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5%;反对票81,4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5%;弃权票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卢翠冬女士回避本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皇牌作物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1,932,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票81,0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票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1,932,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票80,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票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1,932,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票80,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票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瑞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人民币1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1,932,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票80,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票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11,932,28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5%;反对票80,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票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卢北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