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麻毅 来源:家卫杀虫制品专业委员会 日期:2012-04-19
——对家卫产品香型的限制和无香概念的认定政策应该调整
2007年,关于卫生杀虫产品使用香型标签标注的限制和规定,也包括“无味”和“无香”曾经有过一番激烈的争议,在农业部“关于助剂和香型的专家研讨会”上,笔者在会上曾经就研讨出台的卫生杀虫剂中所采用的香型进行限制,站在企业的角度与与会的专家进行了三个多小时据理力争的辩论,理由是有关部门对“一证三香型”的限制过于苛刻,不利于企业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香精的需求,限制产品的开发。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必须要考虑到从南到北,从亚热带到温带,跨距长达四、五千公里,作为一些知名的全国品牌销售企业,各地老百姓对香型的喜好也各不相同,这就好比我们喝茶的道理一样,“萝卜青菜各有喜爱”,北方人喜欢喝花茶,江南一带喜好喝绿茶,福建人钟情于铁观音,而云南人则喜欢喝普洱的红茶,由此也造就了分布在中国不同地区口味不一的“十大名茶”。
卫生杀虫剂产品也同样如此,广东、福建地区受佛教文化的影响,他们喜欢“檀香”,而北方地区气候干燥,则喜欢“茉莉、铃兰”等淡雅的香型,所以人们对香型的爱好,因为不同地区、不同的生活习惯,因地而异。我们认为农业部出台的“一证三香型”的政策历经四年来的实践,也证实确实存在着不足或缺陷,该政策甚至把“无味”的香型也算到了里面,这样企业实际允许使用的有效香型只有两个,这对一些全国性的大品牌来讲,他们就很难开发出适应全国市场需求的产品。再说,关于香型使用和管理,国家早就出台了《食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该“细则”将香精香料的管理纳入食品安全范畴,并将其纳入“食品级”香精范畴来监管,而我们的药监部门却将此划归农药范畴来管理,反而成了“狗咬耗子,吃力不讨好”。
去年,笔者曾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谈起这个“一证三香型”不够用时,有关负责人说“这不是你们大多数企业都认同的?”,该负责人所指的就是国内某外资企业的高管,我不知道他是代表谁的利益,突然提出来反对,成为该次会议上唯一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如今他所在的这个企业也深感香型不够用了。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借此再次呼吁,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开发的产品香型在数量的限制和条件上能否放宽,比如讲“一证五香型”,或者对香型不限制,只要他们能提供MSDS的有关数据,给企业为满足市场消费一个宽松的选择余地。
再说一说关于“无味”和“无香”,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无味”和“无香”是两个概念,所谓“无味”是一般的人通过嗅觉感觉不到有味道存在,当然这只是相对的,除了海关训练有素的“缉私犬”例外,而“无香”则意味该产品没有加香精,这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回顾家庭卫生杀虫剂20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及人们对香型、香味追求的历史,它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物质生活条件息息相关。旧社会,人们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民不聊生,连吃饭都成问题的年代,家里留点豆腐臭掉都不舍得扔;徽商为孝顺母亲,远道回家给母亲带了条鲑鱼,结果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放在盛有竹筒的盐水里,结果还是臭了,仍然舍不得扔,从此后就造 就了“臭鲑鱼”这道名菜,这就是中国饮食中“臭”文化的由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大大丰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满足广大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消费品日益增多,人们对日用消费品及食品中加香也逐渐发生着变化。就拿我们家庭卫生杀虫产品来说吧,早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家用卫生杀虫产品一般是不加香型的,当时所使用的原药气味又很浓,无法掩盖,如果哪个企业想通过香型来掩盖气味,不管你是不是大品牌,而消费者反而会认为是假货。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产品也提出了多样化的选择,人们的消费需求不仅仅停留在物质的表面,人的五官系统对产品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嘴巴要吃山珍海味;眼睛要看碧山秀水、美仑美奂的影像;耳朵要享受轻歌曼语、天籁之音;那鼻子当然也希望能闻到愉悦快感的香味,由此,在卫生杀虫剂中添加香精也开始应运而生了。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安全、环保、健康的理念逐渐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人们逐渐意识到在居室里使用的卫生杀虫产品并不是越香越好,于是“无味”的产品也就由此诞生了。无味产品的开发成功主要要归功于石化工作者,他们对卫生杀虫剂中所使用的煤油采用了高纯度的脱臭工艺技术,使得煤油、丙丁烷的纯度在外观上如矿泉水那样纯净,在感官上做到了像矿泉水那样无味,从技术上支持了“无味”家用卫生杀虫系列产品的开发,这是对家卫产品技术的一个重大贡献。这就是家卫杀虫产品“有香”和“无味”的演变过程。家卫杀虫剂制品到底能不能做到无味,这不是你说了算,我说了算的,也不是某些人凭主观判断所说的“你不可能做到无味”来决定的,对产品有味无味,包括我们日常用的橡胶制品,羽绒制品气味的鉴别,在国际上是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科学的判定方法来鉴别的。
为了解决这场争辩,便于家用卫生杀虫产品用香政策的调整,使得政策更符合客观实际,满足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需求。2011年“全国家用卫杀虫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为此启动了关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气味等级”标准(GB/T 28006-2011),在该标准的起草过程中我们邀请了“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ざ癯粑廴究刂浦氐闶笛槭摇钡挠泄刈乙黄鸩斡耄倍怨谝恍┲饕放扑啤拔尬丁钡牟?,如:杀虫气雾剂、电热液体蚊香、电热蚊香片等进行了抽样检查。在检测过程中,参加检测的人员均是国家环保局取得气味嗅觉资质的专家按照国际惯用的“嗅袋法”进行判别。试验的结果表明,大多数都能满足“无味等级”的国际标准。这些技术标准、抽样和测试方法都写进了已经公布实施的“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气味等级”标准中,今后企业要开发这类“无味”产品,均可以按该标准执行,该标准已于2012年2月1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前不久,本人专程造访了“天津市环境?;た蒲а芯吭?nbsp; 国家环境?;ざ癯粑廴究刂浦氐闶笛槭摇?,与有关专家进行了沟通交流,今后企业对此类产品均可以送样到该实验室去去检测。(详细地址及联系方法见本期杂志服务之窗栏目)。
围绕着家卫杀虫制品对有关香型使用数量的限制,和把“无味”变成“有香”限制在 “一证三香型”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家卫产品的开发,有失偏颇,我想通过这篇文章来呼吁,希望有关部门对上述政策做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