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002391)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农药工业网 日期:2012-07-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1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于国权先生(持股36.62%)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公司章程修正案(二)》临时提案。以上内容于2012年7月12日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7月25日上午十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扬州市江都区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53,754,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3%。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正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153,754,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赞成票153,754,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3、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二)》。
赞成票153,754,6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范健、钱松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br>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