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日期:2011-03-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界定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农药。
①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
?、谒行С煞值闹掷唷⒚朴氩繁昵┗蛘咚得魇樯献⒚鞯呐┮┯行С煞值闹掷?、名称的。
?、酃颐髁罱股蛘叱废羌堑呐┮?因其已不能作为农药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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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诔柿勘Vて诓⑹ナ褂眯艿?;或者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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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挠膳┮敌姓鞴懿棵诺跸┮┑羌侵せ蛘吲┮┝偈钡羌侵?,由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造成经济损失和人畜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进行销毁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し?、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药量。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犯负责处理其产品,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